2023年的就业政策,重返职场银发族就业春天正在到来

有的超龄劳动者与单位是劳动关系,有的是劳动关系,有的是在劳动关系下,在可以享受社会保障、最高工时等保障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领取劳动报酬外,其他风险自担

【聚焦职场“银发族”焦虑】超龄就业“一字之差”背后的权益差异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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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一字之差背后的权益大不相同。 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的,劳动者的权益应当如何保护? 专家表示,如果司法实践环境复杂,就要进一步分清关系,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

“我刚满60岁的时候,单位想让我转劳务关系,但我没有拿到退休金。 我想延期退休,但单位没有同意。 ’最近,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李斌。 他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8月29日,该仲裁委员会以李斌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决定不受理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用人单位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司法实践统一了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劳务关系的认定,但对不领取退休金的超龄劳动者,在同等工作环境下,其认定结果与工作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同。

承认有意见分歧

61岁的焊工李斌在沈阳一家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工作了13年。 由于业绩突出,单位想让他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但必须转为劳务关系,每月到手工资4200元不交社会保险。

“我的缴费不足15年,不能领退休金。 ”李斌发现公司总经理表达了心中的诉求——,希望公司能给他一次补充。 总经理查阅相关信息后认为,公司每年都按时缴纳社保,年限不够不是企业的过错,必须由李斌自己一次性补办。 后来李斌转为劳务关系,企业除了支付劳务报酬外不再为他支付社会保险。

李斌认为,自己还没有领取退休金,与公司之间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公司应该缴纳社会保险直到可以领取退休金。

目前,由于与企业发生纠纷,李斌暂停工作在家,预计将于今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期间,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越来越多,让他很担心。

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法律专家孟宇平分析,各地法律实践对不领取养老金的超龄劳动者关系的认定并不统一。

孟宇平引用相关规定分析了——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其用人单位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人发生用工纠纷,双方之间的用工情况符合劳动关系的特点“如果李斌在江苏工作,可以认定他和单位有劳动关系。 ”孟宇平说,“现实情况复杂多变,引起了各地司法实践上的分歧。”

复杂的现实情况

在实践中,也有人因为李斌这样面对同一个用人单位,事实劳动关系不被承认的不领取退休金的临时工受伤,申请劳动关系认定被拒绝。

2023年6月,63岁的农民工刘雅琴来到某房地产公司做保洁,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她的户籍在农村,没有缴纳过职工养老保险。 进城务工时,由于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上任第15天,刘雅琴在下班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 她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该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以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 她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了。 一审法院认为,她到该公司工作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应当属于劳务关系。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雅琴申请再审,法院又裁定驳回了她的再审申请。 刘雅琴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刘雅琴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政策因素有关。 ”孟宇平说。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的实际年龄、主观意愿和岗位需求、当地政策等因素都会影响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认定。 她以李斌案为例分析,用人单位依法为李斌缴纳了13年社会保险,劳动者在现单位工作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过错不应该由现单位承担。 法院支持工人补充保险费和滞纳金。 但劳动合同并未终止,劳动关系因李斌未领取退休金而存续,存续期间的保险费理论上应由公司支付,产生了矛盾。

也有“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使得关系认定变得困难。 现实中,多数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因工作业绩突出而留在原单位,聘用主体、规章制度、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基本不变。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5月公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应该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退休后,作为技术顾问被返聘的数控汽车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陈勇告诉记者,劳务关系必须是一次性或临时性的,今年12月新设备正常运行后,“正式”离开公司。 他认为,一些公司实际上打着“劳务关系”的幌子雇佣超龄工人。

牢牢维护“一字之差”背后的权益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一字之差背后的权益大不相同。

成立劳动关系,可以依法享有用人单位缴纳各种保险金、最低工资、最高工时、劳动者劳动安全和卫生保障等强制性义务的权利保障; 成立劳务关系,一般只能获得劳动报酬,劳动风险由提供劳务者自己承担。

孟宇平表示,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并不意味着劳动者权益得不到保护,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但第十七章承包合同中有相关规定。 双方在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也就是说,劳务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的条款越多,细节越细,劳务双方的权益就越得到保护。 ”

“司法实践还是有规律的,要区分劳动者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就要看用人单位有无过错。 有过失的,劳动关系存续; 在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应继续存在,可以转移到劳务关系中。 》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驻律师王金海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劳动者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以灵活就业身份,向用人单位发放社会保障补贴,自身不愿意缴纳个人份额,无需主动向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这些都应该认定为劳务关系。

“司法实践环境复杂,就要理顺关系,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 ”孟宇平说。 (本报记者刘旭)

资料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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